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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集团公司“四个意识”主题教育专题三:强化法律制度意识


 

法律制度意识是什么

法律制度意识就是根据法律、制度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企业,实现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管理企业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在企业内部养成自觉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逐步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并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制度意识与企业文化

法律制度意识是企业法律文化的根基。企业法律制度意识是企业和员工共同体现出的对法律的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思维模式。

昊远企业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依法治企的管理思想是其中的具体形态之一,法律文化是法律精神依法治企的意识形态、企业规章制度和价值追求等形态的总和,是企业中面对法律问题表现出来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为核心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是保证企业能够依法治企并且合法经营的思想武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内在的精神动力。健康的法律文化可以促进企业良好文化环境的形成,有效提高现代企业的竞争能力。

 

以史为鉴 可知兴替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

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3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法律制度意识淡薄的表现

在合同签订、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很容易被他方不法分子利用,利用合同中一些细微的漏洞转化为难以解决的危险陷阱。

在经营的过程中注重生产经营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产生法律纠纷时,处理不当最后变成诉讼案件,深陷诉讼之累,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法律制度意识淡薄,相关员工出现刑事犯罪行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然挑战法律底线,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自己也逃避不了法律的追究,最后身陷囹圄。

 

党政思想与依法治国战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程序进行决策,做到总揽不包揽、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

——习近平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并讲话(2015年1月12日)

 

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要在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进一步重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谋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公司要求

思想支配行动,企业能否始终坚持走依法治企之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至关重要。树立企业法律制度意识需要一个对法律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在达到法律思维的高级形态时,就能对企业在经营决策、战略构想等方面带来积极作用,从而也影响着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选择。企业要做大做强,离不开企业家和员工要共同具备的较强的法律制度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从而才能使企业依法生存和依法发展。企业法律制度意识也是建立企业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基础,能够引导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使企业和员工获得了行为方向的指针,从而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刚进公司时,陈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2005年12月,陈某收受浙江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一笔贿赂款,过了一段时间见没有人发现后,陈某便开始了谁给好处就给谁订单的采购行动。截至东窗事发,其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9.3万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例二

51岁的赵孝礼原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部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期间,其利用自己负责某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承建该防水工程的某单位好处费近10万元。其在收受另一次贿赂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海淀区法院认为,赵孝礼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海淀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中铁建设集团项目经理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

 

警示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